作者:平台通讯 浏览:2740 时间: 2012-11-28
为减少海关商品编号调整给通关效率带来的影响,经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协商一致,设立通关单联网核查过渡期,现将过渡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对2011年12月31日前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商品编号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不一致的,进出口企业可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进行人工审核验放。2012年2月1日起,通关单商品编号必须与实际海关编号相一致,进出口企业必须持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一致的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